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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这个名词术语,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称为"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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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度量衡

   

  唐朝的度量衡沿用了隋制。但为了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唐朝的度量衡管理水平还是较前代有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度量衡管理的法令。唐朝规定度量衡的主管机关是太府寺和地方州府县衙门。太府寺主要负责:制定度量衡标准,比如其规定面粉重量与容量的比率关系为“三斤四两为一斗”等;负责颁发度量衡标准器;负责施行度量衡检定。唐代在度量衡单位和技术上也较前代有较大改进,实行“大”、“小”二制并用,如《唐六典•金部郎中》载,“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故按唐代尺度分“大尺”、“小尺”。“小尺”只限于“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除此一般都用“大尺”,所谓“公私悉用大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的度量衡法令也日臻完善,《唐律疏议》就是迄今我国保存下来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且乃“引礼入法”的典范。《唐律疏议》于公元653年颁行,始称《永徽律疏》。在《唐律疏议》中有专门的章节《杂律门》对违规制造使用度量衡器具及违反度量衡检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为宋明以来沿用之法制也”。如《杂律门》第二十九条规定,“校斛斗秤度。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这条是关于度量衡检定的,其大意是:校斛斗秤度,依照官市令,每年八月到太府寺验校;京外则到所在州府县官府验校并签印;如果校勘不准,鞭检定者70杖;监校官员失职且没有发觉,治罪比检定者减轻一等,鞭其60杖;若是两者共同作弊,监校官则与检定者同罪。再如《杂律门》第三十一条规定,“私作斛斗秤度。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这条是关于私制度量衡器具的,其大意是:私自置备度量衡器,不准,又在市上使用者,鞭50杖;如果有克扣欺诈行为,其非法所得,按照盗窃论处;利用度量衡器物侵吞国家财物者,以盗窃国家财物论处;在市上使用度量衡器具虽然平准,但未经官府检定的,没有加盖检定印章的,鞭40杖。

  一行原名张遂(公元673年-727年),是我国唐代杰出的天文学家、著名高僧。一行于公元724年主持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天文大地测量,在世界上首次用科学方法实测了地球子午线,在科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行于公元725年还在世界上最早发明了用于钟表控制的核心部件“卡子(擒纵器)”,这项发明至少早于西方类似的发明600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