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皇帝亲用“累黍法”验证古尺与清营造尺尺度的关系,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实践中予以推广使用。吴承洛先生对康熙皇帝累黍定尺考订度量衡的意义曾作出相当积极地评价,“以纵累百黍之尺为‘营造尺’是为清代营造尺之始,举凡升斗之容积,砝马(码)之轻重,皆以营造尺之寸法定之,此在当时科学未兴,旧制已紊之时,舍此已别无良法,沿用数百年,民间安之若素,其考订之功,可谓宏伟”。
清康熙九年(1670年)“改新法为九十六刻”,它与国际接轨形成“周日十二时,时八刻,刻十五分,分六十秒”的时间计量单位制。至此,中国时间计量单位中的每“刻”等于15分钟,最小时间计量单位为“秒“,我国以“秒”作为时间计量单位即始于16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