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对制造计量器具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通俗地讲就是,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并列入国家相关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后方可经营。
为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1994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底又发布了修订后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中,对发证、证后监管以及销售和产品质量监督都有明确的规定。
CM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是“China Metrolog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意为中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应该在其制造的计量器具上标注CMC标志和编号。该标志表明: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备制造计量器具的能力,所制造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可靠性等指标符合法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