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普遍采用一昼夜分为十二时辰的计时制度,这种时制源于古人对太阳运动的认识,人们把太阳在空中运行轨际均匀分为十二份,每一份对应一个方位,每一个方位对应一个时辰,每一个时辰约合2个小时,分别用“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十二地支来表示。一夜分为五更,每更为一个时辰,其中“戌时”为一更即十九点-二十一点,“亥时”为二更即二十一点-二十三点,“子时”为三更即二十三点-凌晨一点,“丑时”为四更即凌晨一点-凌晨三点,“寅时”为五更即凌晨三点-凌晨五点。不过“更”的长短会随季节的不同而变化,因此上述对应关系只能是“大致对应”。
除了十二时辰计时制外,古人还使用“十二时计时法”,十二时计时与十二时辰计时是一一对应的,即“日出”对应“卯时”,“食时”对应“辰时”,“隅中”对应“巳时”,“日中”对应“午时”,“日昳”对应“未时”,“哺时”对应“申时”,“日入”对应“酉时”,“黄昏”对应“戌时”也对应“一更”,“人定”对应“亥时”也对应“二更”,“夜半”对应“子时”也对应“三更”,“鸡鸣”对应“丑时”也对应“四更”,“平旦”对应“寅时”也对应“五更”。我国古代很多诗句都用到“十二时计时法”的时间名词,如《枫桥夜泊》诗中“夜半钟声到客船”的“夜半”;《孔雀东南飞》诗中“奄奄黄昏后,寂寂人定初”的“黄昏”和“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