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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这个名词术语,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称为"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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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严格的度量衡制度

   

  唐朝对度量衡管理较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颁发了度量衡标准器。唐代度量衡器具主要由官府制造,制作精致,工艺之精湛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并将度量衡标准器普遍颁发给各地。“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皆铜为之”。如《唐会要》中规定了主管、制造、颁发以及检定的机构。

  《唐律疏议》中有两条有关度量衡的法律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检定:依照关市校斛斗秤度令,每年八月到太府寺平校,京外的到所在州县官府校验,并印署,如果校勘不准,对检定者杖70;监督检定的官员失职没有发觉,治罪比检定者减轻一等;若是两者通同作弊,同罪。第二条是关于私造度量衡器具:在市场上使用私造失准的度量衡器鞭50;如有克扣欺诈行为,其非法所得按盗窃论处;利用度量衡器具侵吞国家财物的,以偷盗国家财物论处;未经官府检定,没有加盖检定印记的,惩戒鞭40。

  通俗的讲就是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文和奖惩办法,凡营私舞弊者,皆严惩不贷。“置权量于长安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有违约者“杀而尸之”,凡私造度量衡器具并贪赃国库资财者,皆受各种笞(chí)刑直至处死。

  唐朝除了行政措施外,还将度量衡法制管理条文载入法律文书。《唐律疏议》之中的做法,也是中国历史上将度量衡法令载入国家法律条文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