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1985年9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依据《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于1990年4月签署第54号令予以发布实施。这标志着国防计量走上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确立了国防计量的法定地位。《条例》的贯彻执行,对国防计量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了更好地、深人地贯彻《条例》,国防科工委从1990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力量,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编制了贯彻执行《条例》急需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工作制度》、《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办法》、《军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武器装备试验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办法》七个配套规章,并于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第十四次办公会议上通过,发布实施。
配套规章既是《条例》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又是《条例》规范实施和操作的细化。配套规章与《条例》一起组成了比较完整的国防计量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这对于进一步增强国防计量意识,把国防计量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促进国防计量工作的健康发展,强化军工产品全面质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