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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这个名词术语,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称为"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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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度量衡

 

  20世纪初,随着民族工业的兴起,传统度量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求,民国四年,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米制为乙制,两制并行。

  1927年,南京民国政府组织度量衡标准委员会推行“米制”。过渡时期采用一、二、三制(即公制与市制换算)的方案,即“一公升等于一市升,一公斤等于二市斤,一公尺等于三市尺”,为推广“米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28年民国政府拟定了《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并于7月18日施行。

  1929年2月16日民国政府又颁布了《度量衡法》。

  1930年10月成立全国度量衡局。

  1930年12月1日,民国政府成立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曾在取缔旧制、推行新制、划一度量衡等做了一些工作。民国时期度量衡划一活动,有效地遏制了清末民初以来度量衡的混乱状况,为我国度量衡制度与国际接轨,为以后推行米制奠定了基础。值得提出的是,在当时政府发布的《刑法》中,还专门列有“伪造度量衡罪”。

  

  民国四年,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米制为乙制,两制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