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直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其中规定:

  1.  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

  3.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4.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5.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

  6.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

  7.  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

  8.  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

  9.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

  1.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
  2. 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
  3.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5.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
  6. 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